2014年河南省關于繼續開展正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試點工作的通知
來源:鄭州職稱網 閱讀:1665 次 日期:2014-06-09 15: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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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職改辦〔2011〕8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深化職稱改革,加強高層次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經研究,2011年繼續在我省開展正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試點工作,現將試點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我省已實行預算管理、內部控制等現代企業財務會計管理辦法,且近3年來資產規模、銷售收入均超10億元的企業(集團)及上市公司的財務部門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近3年我省排名前10名的會計中介機構的董事長、主任會計師

二、評價辦法

正高級會計師實行面試答辯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辦法,申報人員須參加評委會組織的面試答辯,面試答辯成績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

正高級會計師評價實行論文外審,申報人員可以指定本人具有代表性的論文2篇,并由評委會進行論文外審,論文外審情況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

三、評審組織

正高級會計師試點評審工作委托河南省財政廳組織。

材料報送時間:2011年10月10日-11月10日

材料報送地點:鄭州市豐產路99號省財政廳會計服務大廳

聯系人:范文亮 聯系電話:0371-65808021 65808470

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請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稱處聯系。

聯系人:周江波 聯系電話:0371-69690195

附件:河南省正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正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激勵和調動廣大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培養選拔高層次會計專業技術人才,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職稱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我省大型企業(集團)或上市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較大規模會計中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取得并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 評審工作實行面試答辯與專家評審相結合的評價辦法。凡申報評審正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的人員,須到評委會進行答辯,答辯成績作為評委會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評審工作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客觀公正、激勵競爭、社會公認、業內認可的原則,注重對會計專業人員學識水平、業務能力與工作業績的綜合評價。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

(二)持有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近五年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其中有一年考核為優秀。

(四)外語水平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

(五)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歷和任職年限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會計或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并獲博士學位后從事會計工作滿12年,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并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滿6年。

(二)會計或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并獲碩士學位后從事會計工作滿12年,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并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滿6年。

(三)會計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會計工作滿15年,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并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滿6年。

當年年底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下的人員須取得會計或相關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或專業,但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可以破格申報。破格申報人員須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并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滿8年,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破格申報人員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較同等學歷正常申報人員延長2年,本科以下學歷破格申報人員須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20年。

第七條 任現職以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申報:

(一)有會計不良誠信記錄者。

(二)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四)任現職以來,本單位發生重大違反財經紀律事項,被有關部門追究處理者。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專業理論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科學研究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相關專業政策理論水平,掌握現代經濟管理科學方法,能夠為本部門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第九條 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以來,論文論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4篇,或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并在其它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

2、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并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寫6萬字。

第十條 專業技術工作能力經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業(集團)的財務會計工作3年以上,具有解決實務工作中關鍵性業務問題或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

(二)擔任較大規模會計中介機構的董事長、主任會計師3年以上,主持過大型企業(集團)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審計,或完成多項重大財會咨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專項審計業務,具有解決所從事業務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其中須具備(一)、(二)、(三)中的1條):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獲得國家級研究成果獎;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獲得?。ú浚┘壯芯砍晒?。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國家級本專業科研課題、項目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ú浚┘壉緦I科研課題、項目1項,并通過課題、項目下達單位組織的鑒定或結項驗收,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起草編制會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正式公布實施;或主持起草的會計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調研報告、意見建議被國家黨政機關印發或采納1篇或被省委、省政府印發或采納2篇,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主持過國家級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項目通過論證并組織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五)主持企業上市、大型及以上企業改制重組等方案制定,企業上市或改制重組成功并運行良好,近3年來企業資產規模、銷售收入、利潤、上繳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持續穩定增長。

(六)主持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決策,制定現代財務管理制度,強化經濟核算和管理,使本單位資產規模、成本、利潤、消耗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3年居同行業先進水平,經省級及以上業務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和推廣。

(七)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后,從事會計中介業務10年以上,主持大型企業(集團)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審計,或從事過多項重大財會咨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專項審計業務,且近5年來每年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在2份以上(需提供有關報告原件)。

(八)在工作中業績突出,被評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ú浚┘墝W術技術帶頭人、省管優秀專家、省級會計領軍人才等學術技術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不符合學歷或專業要求,但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經省職稱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破格申報。破格申報人員除專業理論水平、論文論著符合要求外,須具備業績成果條件中的3條(其中須具備業績成果(一)、(二)、(三)中的1條)。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條件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應同時具備。專業技術工作能力經歷、論文著作、業績成果均為申報人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以來所取得。

第十四條 本條件中的“相關專業”包括財務、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工商管理專業。

第十五條 本條件中所擔任職務應提供有關部門的任職文件等證明。

第十六條 本條件中企業資產規模、銷售收入、利潤、上繳稅收等經濟指標應提供近3年來的審計報告原件。

第十七條 本條件中從事會計專業工作年限計算到申報當年年底。參加工作后取得非全日制后學歷的人員,其取得學歷前從事專業工作年限折半計算。

第十八條 本條件中大型企業(集團)是指近3年來資產規模、年銷售收入均超10億元的企業(集團);較大規模會計中介機構是指近3年來在我省排名前10名的會計中介機構。

第十九條 與本條件中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研究成果獎:指國家級、省(部)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的研究成果獎,成果的獲獎者是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須附獲獎證書。

(二)科研課題、項目須附立項批復文件和鑒定驗收報告、結項證書等。

(三)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工程項目分別是指經國家、省部級有關部門批準立項的重點項目,須提供國家、省部級有關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原件等有關資料。

(四)“主持人”、“主要完成人”等以項目任務書或有關文件為依據。

(五)參與起草編制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調研報告、意見建議等被印發或采納,須提供有關原件及印發、采納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本條件中所指“同行業先進水平”須由省級及以上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材料,并由評委會組織3名以上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出具認定材料。

(七)專業技術工作能力報告:主要是申報人對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以來專業工作情況的總結,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職務、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教學、參與學術交流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專業技術能力和業績成果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八)著作:指具有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教材、手冊、論文集、科普類等不在此列。

(九)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手冊、論文集、增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第二十條 會計中介機構申報人員須提交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以來每年執業證書年審注冊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報評審正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參評資格,已通過評審的人員,取消其任職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資格證書。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

(四)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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