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中共玉溪市委辦公廳、玉溪市人民辦公廳關于市級黨政群機關調任、補充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的管理辦法》(玉辦發[2002]115號)、《關于印發<玉溪市縣區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管理辦法>、<玉溪市市直機關事業增人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玉辦發[2004]26號)、《關于印發<玉溪市市直單位公開選調國家公務員程序>的通知》(玉人事發[2003]16號)等文件要求,實行公開選調。
二、公務員調動(調任、轉任)程序
1、調入
(1)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科提交審核資料;
要求上報:①增人計劃卡;②調任、轉任函件一式一份(內容包括調任、轉任理由、單位編制及職位空缺情況、擬任職位所需資格條件、選調方案等);③《調動審批報告》一式一份。
(2)屬公開選調的按玉人事發[2003]16號文件執行,屬調任的按玉辦發[2002]115號文件執行;
(3)擬調人選確定后,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科向調出方公務員主管部門發《玉溪市人事局公務員商調函》,審核擬調人員有關材料,包括:①個人檔案;②現實表現;③體檢表;④調出單位填寫的《公務員調任、轉任審批表》一式四份(表格需加蓋調出、調入單位意見和調出單位公務員主管部門印章)、《工資轉移介紹信》、⑤《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4)通過審核后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科向調出方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公務員調動通知》;
(5)調入人持《工資轉移介紹信》和對方公務員主管部門開出的《行政介紹信》到公務員管理科辦理報到手續后到調入單位報到,調入單位到市人事局工資科、市編委辦辦理工資及入編手續;
(6)遷戶口持《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及有關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
(7)調任人員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
2、調出
(1)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科收到調入方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商調函”后,向調出單位發出《玉溪市人事局公務員商調函》,若調出單位同意調出,則向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科上報《調動審批報告》(一式一份)、《公務員調任轉任審批表》(一式四份),同時提交擬調人員的檔案、現實表現、體檢表等材料。
(2)經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科審核后,向調入方公務員主管部門轉遞擬調人員人員的檔案、現實表現、體檢表、《公務員調任轉任審批表》等材料。
(3)收到調入方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調令后,公務員管理科向調出單位發《玉溪市人事局公務員調動批復》、《行政介紹信》,擬調人員持《行政介紹信》、《機關工作人員工作調動工資轉移介紹信》(調市外須經市人事局工資科審核)到調入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調入單位報到,調出單位到市編委辦理減員登記。
注:有關表格可到玉溪人事人才網“表格下載”欄目中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