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各高校須按教育部和我省規定的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
32.省招辦依據教育部批準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省招辦公布計劃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33.高校在錄取期間向我省增加計劃應在同批次投檔前到位,并在高校所在批次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數順序進行投檔。
34.除少數部委屬高校面向特殊行業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業招生計劃。
35.經國家批準招收少數民族預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劃。錄取期間,增加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計劃必須經國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準,在規定的少數民族預科班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錄取。
36.錄取期間,高校須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向省招辦增補所錄取保送生和單獨考試錄取考生(包括高水平運動員、第二學士學位、插班生、職教師資、少年班、單招高職生、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等)相應招生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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