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地評價律師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依據《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律師專業技術人員實際情況,制定本評審標準。
第二條專業劃分
律師。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評審標準適用于從事律師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資格名稱
律師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分別為三級律師、二級律師、一級律師。
第二章申報資格
第五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六條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必須是本專業被聘在崗人員,且任現職內綜合考核結果達到合格。
第七條學歷、學位與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中級任職資格:
(一)具有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任助級職務4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5年,任助級職務4年;
(四)具有大學??茖W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7年,任助級職務4年。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副高級任職資格:
(一)具有博士學位,取得中級任職資格2年;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中級任職資格5年。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正高級任職資格: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任職資格5年。
第八條獲取及處理信息能力
一、外語要求
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外,外語成績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二、計算機要求
除符合免試條件的人員外,計算機成績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第九條執業資格要求
必須取得律師執業證書。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允許申報:
一、弄虛作假,或竊取他人學術成果的;
二、經有關部門鑒定,發生責任事故的;
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其他情形不能申報的。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中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一)對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理論融會貫通。
(二)基本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具備解決本專業工作中與相關專業出現新的法律事務的能力。
(二)熟悉律師業務,能獨立承辦各項律師業務。
(三)年承辦刑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及非訴訟法律事務為35標準件,承擔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常年法律顧問不少于2家。
(四)辯護詞、代理詞及各類法律文書簡潔、明了、邏輯地運用法言法語的文字表達意思。
(五)在注重案件社會效益的前提下,也應提高經濟效益,年辦案收費不低于3萬元。
(六)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學術成果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社科類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1500字以上;
(二)作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或為大中專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數1萬字以上。
第十二條副高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一)具備豐富、系統的法律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掌握同本專業工作相關的其它學科知識。
(二)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現狀和趨勢。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具備處理律師業務中出現的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擔任疑難或重大刑事案件辯護人或民事案件代理人參加訴訟,辦理重大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二)能夠運用專業理論知識,解決本專業新領域的法律事務。
(三)年承辦刑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及非訴訟法律事務為40標準件,承擔大中型企業、事業或機關常年法律顧問不少于3家。
(四)每年辦理涉外案件1件或參加重大項目和經貿活動談判1項,并能草擬、修改章程、合同等法律文書。
(五)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制作達到規定要求。
(六)在注重案件社會效益的前提下,也應提高經濟效益,辦案年收費不低于5萬元。
(七)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學術成果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社科類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每篇字數1500字以上;
(二)作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或為大中專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數3萬字以上。
第十三條正高級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專業理論知識
(一)具備豐富、系統的法律專業基礎知識,掌握同本專業相關的其它學科知識。
(二)熟悉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的發展現狀和趨勢。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一)具備處理律師業務中出現的重大疑難問題能力,能夠擔任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和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參加訴訟,能辦理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二)能夠運用專業理論知識,解決本專業新領域中的法律事務,有解決具有代表性、復雜性業務問題以及對重大疑難案例分析的能力。
(三)年承辦刑事、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及非訴訟法律事務為45標準件,承擔大、中型企業、事業或機關常年法律顧問不少于3家。
(四)每年辦理涉外案件1件或參加重大建設項目及經貿活動的談判1項,并草擬、修改章程、合同等法律文書。
(五)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簡潔、明了,法律文書制作嚴謹、整潔、齊全。同時應提交不少于5份的能夠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辯護詞或代理詞等法律文書。
(六)在注重案件社會效益的前提下,也應提高經濟效益,辦案年收費不低于8萬元。
(七)具有指導本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工作的能力。
三、學術成果
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統一刊號,且公開出版發行的社科類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5篇,每篇字數1500字以上;
(二)作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或為大中專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數5萬字以上。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評審標準中所規定的申報資格、評審條件等必須同時具備。
第十五條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計算。
第十六條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學術成果均應為本專業的,且為任現職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條本評審標準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
第十八條本評審標準由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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