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請大家詳細閱讀政策解答中關于基層經歷的定義:
基層工作經歷的界定:在各類縣及縣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或事業單位工作,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在各類企業、社團組織、農村或城市社區、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的經歷均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本科畢業后就業一段時間又考上普通招生計劃研究生繼續深造,并于2010年畢業的人員,視為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若其工作性質及時間符合基層工作的規定,其基層工作經歷也予以承認(類似人員以此類推)。在州市及以上機關(含參公單位)或事業單位工作的經歷不算為基層工作經歷;失業或待業不算為基層工作經歷。工作經歷的基礎計算單位為“月”,未滿12個月的,不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10年3月,計算基數為“月”(典型例子:2009年4月30日參加工作至2010年3月1日解聘的人員,算工作了12個月,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而2009年5月1日參加工作至2010年2月28日解聘的人員,僅算工作了11個月,不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可以是以上所稱的不同基層單位工作時間的累計?;鶎庸ぷ鹘洑v由《單位同意報考證明》予以證明,必須由所在單位或檔案所在地的人才中心開具(資格復審時提交),凡在面試以后階段出現單位不同意放行的情況,一律視為考生填報虛假信息,將處以五年禁考的處罰。
下面是一些具體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兩年的工作經驗是不是只要有單位證明就行了?(象我這樣07年畢業之后先后在幾家公司工作過,現在在昆明的一所拆遷公司打工,沒有簽合同,戶口及檔案都在家鄉,在法律關系方面可以說沒什么證明資料,但單位可以給我蓋章)。
答:資格復審時只看單位證明就可以了。在面試和體檢結束后的考核階段,用人單位可能還會對你的詳細基層工作經歷進行考察。
二、兩年的的時限是指可間斷期間的還是不可間斷期間。若是可間斷的,兩年內分別在幾家公司工作,那證明要怎么個開法?同時開幾家還是一家即可?
答:可以累積計算。你在不同單位工作,當然要開具不同單位的工作經歷證明。在“單位同意報名證明”里是設置了工作起止時間的。
三、基層工作經歷的證明在什么地方開具?
答:基層工作經歷由《單位同意報考證明》予以證明,必須由所在單位或檔案所在地的人才中心開具(資格復審時提交)。即:所在單位或者檔案所在地的人才中心任何一處開具都是可以的。
四、自謀職業人員的基層工作經歷證明在什么地方開具?
答:如果你的企業經過了工商注冊,你是老板,那么你自然就有公章,自己蓋一個就行;如果你不是老板,你的檔案又轉到了這個企業里,那么請老板給你蓋個章;如果你既不是老板,你的檔案又沒轉到這個企業,那么你需要有托管你檔案的人才中心幫你蓋章確認。如果以上什么都不是,那么你自謀的這份“職業”,就沒有任何材料來證明了,不會被予以認可。
五、在家務農的人員在何處開具基層工作經歷的證明?
答:務農人員的基層工作經歷證明可由村委會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