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一級公證員須系統掌握法學理論,了解國內外法學動態,能夠承辦重大或疑難公證事項,具有系統的公證專業理論基礎知識和豐富的公證業務實踐經驗;掌握并具有與本業務相關的相關的豐富的其它學科知識;能解決公證業務中出現的諸多疑難問題,成績顯著;有很高的理論政策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公開發表、出版高水平論文、論著;能系統地培養、指導二級及以下公證員。
一、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公證工作的專業人員。
二、政治思想條件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的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取得二級公證員資格5年以上。
四、外語、計算機條件
(一)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熟練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計算機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五、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二級公證員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二條:
(一)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全國或全省有關公證法律、法規、規章、條例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
(二)曾獨立起草或主持制定國家或省級公證管理、業務建設的方針政策或規章制度;
(三)系統掌握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能辦理復雜和典型的公證事項,解決業務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所辦公證在實踐中能起到示范作用;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能熟練綜合運用;
(四)指導二級公證員開展和辦理公證業務;
(五)主持和組織公證行業重大、疑難或新領域的課題研究。
六、業績成果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辦理重大、疑難公證事項或其它工作經驗在全國推廣;
(二)辦證數量及社會經濟效益居全省前列,無差錯;
(三)榮獲部級文明公證員或連續二年榮獲省級文明公證員。
七、論文、著作條件
評為二級公證員以來,公開發表、出版或被采用推廣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經驗材料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譯)著或合(譯)著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正式出版專業刊物或其它正式出版法律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3篇以上。
八、破格條件
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確有突出貢獻者,中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但取得二級公證員資格二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二條,可破格申報:
(一)獲國家或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
(二)獲?。ú浚┱ㄏ到y非同一事跡的獎勵、稱號;
(三)在國家級正式出版刊物上發表獨立撰寫的本專業論文四篇以上,省級正式出版刊物五篇以上,或獨立完成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一部以上;
(四)辦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公證業務,二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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