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三級律師須掌握法律知識和律師業務知識,具有比較豐富的初中經驗;熟悉律師業務,并能獨立承辦各項律師業務,有組織指導四級律師及其以下人員工作的能力;有一定的理論政策的水平,對案件的辯護人們所認可。
一、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律師工作的專業人員。
二、政治思想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職期間,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學歷、資歷條件
獲得碩士學位或獲第二學士學位,取得甲級律師資格2年以上;或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四級律師資格4年以上。
四、外語、計算機條件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計算機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五、法律援助條件
取得四級律師資格后,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五件以上,并提交律師事務所證明。
六、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級以上法院審理(一、二審)的十起以上案件的主要代表律師或辯護人;
(二)主辦二起以上涉外案件;
(三)標的額三千萬以上非訴訟案件的主要參與者;
(四)擔任十家以上單位的法律顧問;
(五)擔任一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顧問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六)主辦一起境外訴訟或非訴訟案件。
七、業績成果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刑事辯護律師,出具無罪辯護或死刑改判死緩的意見,有一次以上被采納的;
(二)擔任民事(含經濟)案件代理律師,出具代理意見,有五次以上被采納的;
(三)擔任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師,出具代理意見,有三次以上被采納的;
(四)擔任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師,出具的代理意見,有三次上以被采納的;
(五)擔任各種案件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代理律師,出具的代理意見,有五次被采納的。
八、論文、著作條件
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寫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正式刊物發表論文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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