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文學創作二級作家須具一個成熟作家的思想、藝術素質、創作上有顯著成績并開始形成自己的風格,在全國范圍內有一定的影響。
一、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作協、文聯創作機構中從事文學創作的專業人員。
二、政治思想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取得三級作家資格5年以上。
四、計算機條件
熟練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計算機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五、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在省級及以上報刊發表第一篇文學作品算起,從事文學創作十二年以上。
(二)具備省級以上各類文學學會會員資格或市級文學學會理事以上職務。
六、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品獲得省級以上獎勵或相當獎勵。
(二)作品獲得省級以上報刊獎二次以上。
(三)作品獲得過地市級報刊四次以上。
(四)作品被市級以上報刊轉載、評價二次以上。
七、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后,公開發表論文(主要作者)、出版社專業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專著1部以上。
(二)在國家級專業文學刊物發表文學作品2篇以上。
(三)在省級報刊發表作品4篇以上。
(四)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論文6篇以上。
八、破格條件
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在文學創作上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取得文學創作三級作家資格二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一)獲茅盾文學獎、全國“五個一工程獎”、魯迅文學獎之一項。
(二)獲省文藝振興獎和省級以上文學專業刊物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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