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文學創作一級作家須具有較高的思想水平,廣博的學識和豐富的創作經驗,已形成自己的藝術風格,創作成就卓著,在國內有廣泛影響,熱心扶植文學新人,對文學事業有較大的貢獻。
一、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作協、文聯創作機構中從事文學創作的專業人員。
二、政治思想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學歷、資歷條件
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取得二級作家資格5年以上。
四、計算機條件
熟練掌握計算機應用技術。參加全國或全省職稱計算機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五、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在省級及以上報刊發表第一篇文學作品算起,從事文學創作二十年以上。
(二)擔任省級以上各類文學學會理事以上職務。
(三)曾擔任過省級以上研究課題,有單項研究報告公開發表或獲省級及以上獎勵。
六、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品獲得省級以上獎勵(茅盾文學獎、魯迅文學獎、全國五個一工程獎、省文藝振興獎等)。
(二)作品獲得過省級以上文學大刊、名刊獎。
七、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后,公開發表論文(主要作者)、出版社專業著作(主要編著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專著1部以上,并被省級以上上報刊評價。
(二)在國家級專業文學刊物發表文學作品5篇以上(主要作者),或在省級報刊上發表作品10篇以上(主要作者),并被評價1次以上。
八、破格條件
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在文學創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取得文學創作二級作家資格二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茅盾文學獎;
(二)獲全國“五個一工程獎”、魯迅文學獎、省藝術振興獎之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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