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階段失地農民的特點
(1)農民被征地數量巨大,且呈逐年上升趨勢。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提供的數據表明,1987年至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3394.6萬畝,其中70%以上是征地,這就意味著至少有2276萬畝耕地由原來的集體所有變成了國家所有。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間占用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這意味著失地農民的隊伍還將繼續龐大。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失地農民數量在逐年上升。
(2)被征用土地多屬良田、位置較好,升值潛力大。而我國城市的開發區一般是在交通方便、土壤肥沃的地理環境上發展起來的,土地的質量較好。城郊的土地在經過多年墾作后已變成良田,現在城郊附近的農村多為城市的蔬菜基地,種植效益較高,當地一般視為發家致富的資本。在長沙、常德等地,城郊的土地全為國家級商品糧基地或者為蔬菜基地。
(3)失地農民居住較為集中,群體內血緣關系影響較大。許多農民懷著對城市的美好向往想方設法搬到城郊,和原來就居住在此的農民混住一起形成了人口較為密集的居民區。居民區人口一般以村為組織單位,日?;虞^多,凝聚力較強。同時農村社區的農民的血緣關系和宗族關系較濃厚,這對征地工作的進行也是一大阻礙。
(4)失地農民多為純農業戶,個人綜合素質較低。農民的個人綜合素質較低,80%的文化程度為初中及初中以下;大部分沒有一技之長,除了務農以外其他基本上不會。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收入來源多以種植經濟作物為主,其他副業收入較低。
失地農民的個人綜合素質較低,全靠土地聊以為生,生老病死、子女讀書結婚全靠土地。他們一旦沒有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基礎。隨著我國城市化的進程和基礎建設的開展,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土地。失地農民心理如果沒有安全感與公平感,將會采取過激行為,引起群體沖突,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失地農民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是政府的認識不夠。認為只要土地征了、賠付兌現了就完事,更多關心的是投資項目、企業的發展,而對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缺乏深入關心,缺乏有效的積極引導和辦法幫助農民改變生活方式,任其自然發展。農民在安置補償費到手后,一旦經營不善,血本花光,生活便無著落。
二是土地征用補償的標準不夠科學、合理。我國現行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并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也不考慮地區地價差異。
三是現行征地補償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城市土地除劃撥者外,已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通過市場進行配置,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的,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卻被征地主體以較低的“計劃”價格拿走,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不合理、不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