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市場結構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以主板市場為主,場外市場剛剛起步,創業板市場尚未建立。在主板市場(一級市場)的發行仍然有很濃厚的行政審批色彩,限制了正當企業進入資本市場;主板市場(二級市場)則把股票市場劃分為A股、B股和H股,構成中國股票市場發展中股權結構雜亂的顯著特征。即使在A股中,國家股、法人股的流動也嚴重不足,致使股票價格扭曲,資本流動失去了動力和方向,資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這將對國有資產的結構調整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在股票市場中呈現出的A股與B股、H股分割,個人股、內部社會個人股與內部職工股分割,個人股市場與法人股市場分割等市場結構,不但不利于經濟體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慣例接軌。
2.證券市場規模過小,交易工具單一、結構殘缺 以股票市場為例,雖然發展速度較快,但是從總體規模看,與國外還有較大差距,參與股票投資的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偏低。另外,股市總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也嚴重偏低。發達國家美、日、英等國均在80%以上,我國只有30%左右。由此可見,我國股市規模較小,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有較大差距。再一點是證券市場的交易工具單一、非主板品種流動性不足。在發達的資本市場中,資本市場工具保持多樣化趨勢。相比之下,我國大陸的資本市場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幾乎沒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種種限制,這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
3.投資者結構不盡合理,市場中介機構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個人投資者人數仍然占總開戶人數的80%多,機構投資者只占不到20%,但是機構投資者卻擁有80%左右的流通證券余額,使得一些大的機構投資者在相當的程度上可以借機操縱市場,助長了股票市場的投機之風和非法行為,抑制了股票市場相關功能的正常發揮。另外,我國目前的中介機構也不夠完善。我國目前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雖然其業務已涉足證券的承購包銷、發行、交易、自營、財務顧問等內容,但與國外投資銀行業務相比,還存在著較大的功能性缺陷。同時,對經紀業務有重大意義的證券經紀人制度到目前為止尚無定論,證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資格得不到明確的界定,也嚴重制約了中介機構經紀業務的發展。
4.證券市場制度不健全、證券監管組織體系缺乏效率
證券市場制度是支撐證券市場高效、公平運轉的基礎,但我國證券市場制度缺位嚴重。如信息披露制度無論從制度本身還是從執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開不夠的問題,表現在_些重大信息披露帶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如信息披露不及時、信息披露模糊、信息虛假披露或披露盈利預測信息沒有預測依據等等,使投資者面臨了極大的市場風險;又如證券市場的退出機制不完善,使相當一部分經營虧損的上市公司,沒有及時地從證券市場淘汰出去,污染了整個市場環境。雖然我國已陸續制定實行了《公司法》、《證券法》以及有關條例等,然而在證券交易的過程中,還缺乏大量的加以細化的、科學的、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證券交易的許多環節無法可依,加之對已頒布的法規執行不力,證券交易的違規和不規范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另外,證券監管組織體系缺乏效率。從證券監管部門的機構設置看,目前的組織管理體系與監管層次存在機構重疊、效率不高等問題。表現為證監會與地方特派辦作用較大、證管辦作用不足的情形,抑制了證券監管目標的有效監管。
5.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上市公司質量亟待提高
從我國現行《公司法》來看,董事會職責仍有模糊之處。而且,董事長的法定職權過于集中;由于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過度集中,公眾股過度分散,董事會很容易被大股東操縱。并且,經理的權利沒有得到相應的制約。經理行使職權必須立足于董事會決議,但實際上,經理改變董事會甚至股東大會決策的情況時有發生;根據《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是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但職工代表同董事、經理在日常工作中又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要他們行使監事權并不容易。另外,在上市公司質量方面也存在亟待提高的難題。證券市場主體質量的高低,對我國證券市場能否健康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發行額度制以及退出機制的不完善,企業經營者往往只致力于上市的目的,上市后即不思進取,更沒有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轉換經營機制、提高企業效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