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卷按零分處理。
1、攜帶書籍、筆記、電子記事本、移動電話以及其他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2、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準考證號或在試卷中做任何標記的;
3、姓名、準考證號漏填、錯填或字跡模糊不清、無法辨認的;
4、在考試開始鈴響前或結束鈴響后強行答題的;
5、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6、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7、未在試卷規定位置上答題的;
8、未在規定的考場和座位上答題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情節嚴重的,從當年起兩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
1、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聽警告的;
2、夾帶資料的;
3、傳遞紙條的;
4、偷看他人試卷、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將自己的答案讓人抄襲的;
5、將試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或故意撕毀試卷的;
6、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7、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公安部門處理,同時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從當年起兩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
1、擾亂考點、考場秩序的;
2、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3、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的。
四、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換答卷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從當年起三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同時給予通報批評,并通知或建議考生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
五、在職人員代他人參加考試的,從當年起三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同時給予通報批評,并通知或建議代考人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
六、在校生代他人參加考試的,給予通報批評,同時通知或建議其所在學校給予相應的處理,并從畢業當年起三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
七、偽造學歷、資歷或開具假證明等手段取得考試資格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從當年起三年內不準參加該類考試,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報考資格;已經取得的錄用(聘用)資格予以取消,并追究應考人員以及其他參與造假人員的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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