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初始注冊登記的條件:
(1)在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3年內;
?。?)經所在單位同意。
2、續期注冊登記的條件:
?。?)注冊登記有效期滿前3個月;
?。?)具備建設部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經所在單位同意。
3、變更注冊登記的條件:
?。?)在注冊登記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聘用;
(2)所在單位名稱發生變化;
(3)工作調動。
(三)申請材料目錄
1、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申請表;
2、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3、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聘用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復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
2、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后,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注冊的有關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建設部;
4、建設部進行審核,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注冊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證》或《注冊城市規劃師登記證》。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初審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建設部自收到初審意見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建設部主樓509房間
聯系電話:010—58933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