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廈門理工學院師資隊伍建設和學科建設,快速提高整體辦學水平,特就引進人才的政策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引進的對象、條件
享受本規定優惠待遇的引進人才必須是在學術、技術領域具有較高造詣和較突出成果的專業人才,原則上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1)院士;(2)50歲以下的教授(女性45歲以下);(3)45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4)42歲以下具有碩士學位、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人員;(5)35歲以下的博士;(6)學院需要的其他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的人才。
二、引進的學科專業方向
引進的學科專業方向如附件一所示。
三、引進人才的方式
按“雙向選擇”的原則引進人才,可采取全職或兼職的方式來我院長期工作或短期服務。
1、全職人員:需與我院簽訂5年以上服務合同。對原單位不同意調出的省外高層次人才,經市人事局批準,可予辦理重新錄用手續,承認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工資級別以及其它待遇,重新建立人事工資檔案,其辭職前和重新錄用后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2、兼職人員:學院不拘一格地引進人才,特別是優秀的海內外人才,包括:(1)雙聘院士;(2)長江、閩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3)兼職專業課教師;(4)能夠定期給我院師生開設學術講座的講座教授;(5)在企業任職的、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兼職教授或高級顧問。
對兼職人員可采取“柔性引進”的方式聘用,即每年在我院工作一定的時間段,其優惠待遇按其實際在校工作時間及貢獻兌現。
四、全職引進人才的待遇
1、津貼:享受我院同級職務人員的各項津貼(包括校崗級津貼、績效津貼和獎勵津貼,視工作業績評定后分級發放);
2、住房待遇:由外地調入人員,可享受有關住房的優惠待遇:(1)購房補貼。根據引進人才的職稱及學歷分級發放,如附件二所示。購房補貼在辦理購房手續時一次性發放。夫妻雙方均屬引進人才的,層次較高的一方享受全額購房補貼,其配偶享受本人的半額購房補貼。(2)人才住房。根據《廈門市企事業單位人才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廈委[2008]7號),經本人申請并獲市政府批準者,可申購或租賃廈門市人才住房,人才住房配售面積標準如附件二所示。(3)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根據廈門市《關于修改引進人才經濟補貼規定若干事項的意見》(廈委辦發[2008]14號)規定,符合廈門市當年度公布的《廈門市急需緊缺人才引進目錄》的引進人才,經本人申請并獲市政府批準者,可享受引進人才經濟補貼,如附件二所示。引進人才經濟補貼按月發放,發放期限最長為60個月。(4)過渡住房或過渡房租金補貼。學?;驗橐M人才提供過渡房并配備基本生活用具(租金按廈門市公房價核算,提供過渡住房的期限不超過一年半),或對不居住學院提供的過渡住房的引進人才按月予以過渡房租金補貼(連續發放不超過一年半),如附件二所示。
根據廈門市相關文件規定,引進人才如申請經濟補貼,則不得再申請購買人才住房;如申請購買人才住房,則不得再申請經濟補貼。
3、學科建設專項經費:對引進的學科帶頭人,學院將給予學科建設專項經費并且資助,用于學科建設及團隊建設。
4、科研啟動費:從事教學科研的引進人才,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評審,立項后按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使用,金額見附件(購房補貼及科研啟動費均為“基數+追加值”,可累加)。
5、辦公條件:學院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配備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其余辦公用品可從本人的科研啟動費中支付。
6、路費:可報銷一次來校面試的被錄用人員的國內往返路費(教授、緊缺專業的博士及緊缺專業具有碩士學位的副教授可乘飛機),并報銷本人來校報到及隨遷家屬子女的路費及國內的行李托運費。對在讀全脫產博士,不論錄用與否,均可報銷來廈面試的單程路費。
7、配偶安置:對一般需求專業的引進人才,自行解決配偶工作;對緊缺專業或特別緊缺專業的引進人才,協商安置配偶的校內工作崗位或推薦校外就業單位。
8、子女入學: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由異地、境外(國外)轉入,要上中小學或幼兒園的,學院協助解決入學問題;對引進的重點人才(指經專家評鑒小組評審確認后作為重點對象的高層次人才,由廈門市組織評定),允許擇校入學就讀一次,免收擇校費用。
9、引進的博士生導師可掛靠福建省其它高校博士點,指導、培養博士研究生。
10、協助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爭取獲得福建省人才引進專項資金資助。省人才引進專項資金提供不少于200萬元用于支持院士發明創造、技術創新和培養學科帶頭人;分別提供50萬、20萬、10萬元支持國家重點學科帶頭人、省部級重點學科帶頭人、獲博士學位的優秀留學人員從事科研工作。
11、出國留學的高層次人才,可不受來校工作時間、出國前職稱、任職時間、崗位職數的限制,按本人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我省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有關文件的精神,直接申報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符合高校教師系列預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經過預聘程序,學??深A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一年內如按評審程序通過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任職時間可從學校聘任時間算起。評定職稱時外語可免試。
五、附則
1、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2、本規定將根據學院的發展情況適時做出調整。
3、本規定由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
廈門理工學院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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