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昆醫大附一院招聘科研助理人員考核通知
來源: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網站 閱讀:633 次 日期:2024-08-17 1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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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醫大附一院2024年公開招聘科研助理人員考核的通知

根據《昆醫大附一院2024年公開招聘科研助理人員的公告》的相關規定,我院已完成現場資格復審,結合報名和資格復審情況,現對考核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采取筆試+面試考核的崗位

根據公告要求,對通過審核的報名人數超過該崗位數1:10的崗位組織筆試考核,并按筆試考核成績高低排序后,以招聘崗位數1:3比例確定進入面試考核人員。具體安排如下:

(一)崗位名稱

KY06云南省精神疾病臨床醫學中心科研助理

KY11云南省急診創傷性疾病臨床醫學中心科研助理

KY12云南省急診創傷性疾病臨床醫學中心科研助理

(二)參加人員

以上三個崗位通過了8月9日現場資格復審的人員。

(三)筆試考核時間

筆試時間:2024年8月20日(星期二)9:30-10:15;

簽到時間:2024年8月20日(星期二)9:00。

(四)考試地點

西昌路295號,昆醫大附一院5號樓4樓會議室

(五)攜帶材料

身份證、碳素筆

(六)筆試成績公布

筆試結束后24小時內公布,按筆試考核成績高低排序后,以招聘崗位數1:3比例確定進入面試考核人員。

(七)注意事項

1.考生持有效身份證按時簽到入場,開考15分鐘后考生不得入場,不得提前交卷離場。

2.考生須攜帶有效身份證、碳素筆參加考試,其他與考試無關的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答題過程中考生務必看清題型介紹。

3.考生須服從監考人員管理,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及相關規定。違紀違規行為,將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5號)處理。

4.考試時間到所有考生交卷后,待監考人員清點完畢后,考生方可離場。

(八)面試預安排

面試時間預計定于8月26日下午(星期一),具體安排另通知。

二、采取直接面試考核的崗位

(一)崗位名稱

KY01皮膚科皮膚與免疫性疾病臨床醫學中心科研助理

KY02云南省耳鼻咽喉微生態環境分析國際聯合實驗室科研助理

KY03云南省昆醫大附一院檢驗科重大科技專項項目科研助理

KY04云南省檢驗醫學重點實驗室項目科研助理

KY05風濕免疫科云南省皮膚免疫性疾病臨床醫學中心科研助理

KY07云南省神經心臟系統疾病臨床醫學中心專項項目科研助理

KY08急診科吳海鷹云南省爭先進位項目科研助理

KY09國家臨床重點??葡瘍瓤平ㄔO項目科研助理

KY10云南省神經心臟系統疾病臨床醫學中心(腦血管科研團隊)科研助理

KY13云南省內分泌代謝疾病臨床醫學中心科研助理(二)面試預安排

面試時間預計定于8月26日下午(星期一)組織開展,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人力資源部

2024年8月16日

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節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管理,規范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證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認定與處理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招聘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五條應聘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等報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且影響報名審核結果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后,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一條應聘人員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影響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有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應聘人員在考察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的行為,干擾、影響考察單位客觀公正作出考察結論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三條應聘人員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聘單位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違紀違規行為的,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建立,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招聘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重要參考,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應聘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招聘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于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應聘人員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招聘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組織實施公開招聘的部門。

第十九條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聘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聘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對應聘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制作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被處理的應聘人員。

第二十條應聘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參與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對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http://www.ydyy.cn/Subject/RCZP_RYZP/Article/f66594fc-efc2-409f-a8f0-1fc30127dff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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