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政策和申請事項
1.加分政策
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確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筆試成績的基礎上加5分。
2.申請事項
加分人員需提交加分材料(民政部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和戶籍證明)復印件一份;報考普洱市屬事業單位申請加分的考生須在2018年4月30日前按管理權限到普洱市委組織部干部三科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填寫申請表格,報考各縣(區)事業單位申請加分的考生須在2018年4月30日前到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填寫申請表格,超過期限提交的視為無效;各縣(區)于2018年5月4日前將加分人員名單匯總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