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1998〕1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設立和變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四章 基本職責
第五章 業務及管理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第八章 罰則
第九章 附則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為加強對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社)的監督和管理,使聯社發揮對城市信用合作社行業歸口管理的職能,成為管理經營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聯合組織,總行對1996年下發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辦法》下發前設立的聯社應按本《辦法》進行規范。1998年6月底前,要完成聯社的股權調整和組織機構的規范工作。聯社應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對超出范圍經營的業務,要進行清理,逐步消化。此項規范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各分行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組建本轄區內聯社的計劃和方案,并于1998年1月30日前上報總行。
三、各級分行要切實加強對聯社的監督和管理,督促其行使對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行業歸口管理職能,并協助人民銀行做好防范和化解轄區內城市信用合作社金融機構的工作,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