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日前,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稐l例》旨在進一步保障統計數據真實可靠,除在一系列環節上加強規范外,更強化了對于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稐l例》明確,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嚴格執行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標準表述】
從基本性質和發生機制看,統計造假與我們熟悉的其他各種腐敗現象并無本質區別,歸根結底是“權力濫用”的結果。從社會危害看,與其他腐敗現象相比,“統計造假”不僅會對“統計的生命在于真實”構成致命性的殺傷,而且會嚴重干擾、妨礙基于“統計真實”所作的各種判斷決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并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
導致統計數據失真的原因有兩個層面:主觀上數據造假,客觀上是統計不能??陀^上的統計不能屬于正常情況。但是主觀上的數據造假,最主要的是“數字政績觀”。所謂“官出數字、數字出官”,如果統計數據不顯眼,達不到想象中的面貌,不足以產生震撼效果,便運用權力進行包裝美化、摻雜使假,這就是權力濫用,就是腐敗。
但長期以來對這一腐敗現象的懲罰處置卻顯得極不相稱。在此情境下,重申嚴格執行統計法規定,明確統計造假的責任主體,確有必要。
【具體措施】
首先,完善細化統計法、刑法的相關規定,強化對“弄虛作假”等統計腐敗的處罰、懲治力度,不僅要追究其行政方面的違規責任,更要追究在刑法層面的刑事責任。
其次,盡快改進和完善極易導致“統計弄虛作假”的“官出數字”的管理體制和考核體制,比如對統計部門實行垂直管理,或直接從行政部門中剝離出來,積極培育第三方統計力量。
最后,切實改變對“數據政績”的盲目崇拜,增進官員考核評價體制的科學性、民主性,變單一的“數字考核”為更具科學、民主含量的“民意考核”“實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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