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7年“二元制”
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試點單獨招生考試工作的通知
有關高職院校:
根據《福建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實施“二元制”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試點的通知》(閩教職成〔2016〕10號),省教育廳授權有關高職院校,采取“文化綜合知識考試+專業基礎考試與崗位技能測試”相結合的考試辦法,單獨組織考試和錄取,開展專科全日制學歷教育。為做好2017年我省“二元制”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試點單獨招生考試(簡稱“二元制招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及招生專業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公布2017年“二元制”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試點項目的通知》(閩教職成〔2017〕20號)公布的試點高職院校、專業。
二、招生對象及報名條件
(一)招生對象
閩教職成〔2017〕20號文件公布的試點高職院校對應合作企業在職員工。
(二)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2)高中階段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3)須為試點高職院校對應合作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在職員工,且截至2017年5月31日在合作企業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在合作企業頂崗實習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2.下列人員不得報考:(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2)普通高級中學2017年應屆畢業生;(3)被2017年高職招考錄取的考生;(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已被2017年我省二元制招考錄取的考生,不得參加2017年普通高招的錄取。
三、時間安排
(一)6月10日前,各試點高職院校指定專人負責二元制招考的信息報送工作,并填報《招生院校錄取信息管理負責人信息表》,獲取報送信息平臺的賬號和密碼。
(二)6月15日前,各試點高職院校應完成報名、考試、預錄取,以及預錄取信息公示等工作。預錄取人數不得超過省教育廳和省發展改革委聯合下達的“二元制”指導性招生計劃。
(三)6月17日前,各試點高職院校將擬錄取信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網站(www.eeafj.cn)“數字服務大廳-高考高招-二元制招考數據上報平臺”報送省教育考試院。逾期平臺將自動關閉不再接收。
(四)6月20日前,各試點高職院校應通過“二元制招考數據上報平臺”系統,打印各專業擬錄取情況及擬錄取名單,并加蓋院校公章后(一式貳份)分別報送省教育廳職成處、省教育考試院信息處;同時將本校“二元制招考”招生方案、考試試卷、考試現場錄像光盤,以及擬錄取考生的考試成績、前置學歷證書復印件、與合作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社保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需提供學校、企業、學生三方頂崗實習協議)等材料報送省教育廳職成處。
(五)擬錄取名單經省教育廳職成處審核通過并經省教育考試院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由各試點高職院校按照審批結果發放正式錄取通知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組織實施二元制招考是貫徹國家、省委省政府有關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文件精神,打造福建版“二元制”職業教育品牌的重要舉措,也是我省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各試點高職院校要充分認識這項改革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方案,確保該項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資格審核。各試點高職高院要專門組織一批熟悉政策、原則性強、責任心強的在職人員從事本校二元制招考的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紀律教育,督促工作人員嚴把報名資格條件,嚴格報名資格審查,嚴防工作失誤,嚴防弄虛作假。加強考生信息檢查校驗和管理,確??忌畔⑼暾?、準確、安全。
(三)規范考試管理。各試點高職高院要參照普通高考的管理模式,進一步規范文化知識考試和崗位技能測試管理,確??荚嚬?、安全、科學、規范。按照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加強試題試卷的命制、運送、保管、分發、評卷等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保密。加強考場硬件建設,文化知識考試原則上應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場進行,因技能測試工作需要安排在其他場所的測試也應參照標準化考場要求管理。嚴格現場評委的遴選和保密工作,確保現場評委名單絕對保密,現場評委在測試期間須實行入闈封閉集中管理。
(四)規范招生管理。各試點高職院校要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教育部“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嚴禁以不當方式爭搶生源。深入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嚴格按照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平公正。健全招生問責制,實施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校長對錄取結果負責。
(五)強化追責問責。對二元制招考報名、考試、招生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節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