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公務員招錄考試重點提示
來源:云南人事考試網 閱讀:6896 次 日期:2017-04-20 10: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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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7年云南省公務員招錄考試的

重點提示

一、此次筆試需要考生進行誠信參考承諾,考生在參考時需仔細閱讀答題卡上誠信參考承諾內容,并簽名。誠信參考承諾內容為:“我承諾:誠信參考,拒絕作弊。本人若有違紀違規行為或試題作答被鑒定為雷同的,愿意接受相關規定的處理。”

二、開考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考試結束前不得退場交卷。

三、考試結束交卷后,必須等監考人員收集、清點完試卷和答題卡后才能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等帶出考場。

四、與考試無關的一切物品嚴禁帶至座位。

五、考后將進行雷同鑒定,被抄襲人和抄襲人同樣處理,注意保護本人答題信息。

六、特別提醒:此次考試要進行耳機安全檢測,攜帶使用助聽器的考生請主動出示,以免造成身體傷害。

附件:1.《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令第30 號)(節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考試中心

2017年4月20日

附件1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人社部令第30 號)(節選)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準。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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