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1年的特崗教師,今年以未就業人員身份考昆明某崗位,已進入面試,資格審核需要提供未就業證明,聽說在教育局開到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和服務證明就視為未就業人員,請問教育局給我開這樣的證明,算不算違紀違規之類的?是屬于可辦理范疇的嗎?
回復:你好,不算,可以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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