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后,于鐵義成為又一名被判終身監禁的國家工作人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終身監禁這一刑罰執行方式,并且規定不得減刑、假釋,有何作用和意義?本報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時延安。
“終身監禁是反腐又一利器。”時延安認為,我國刑法雖然有無期徒刑的規定,但并不是真正的“無期”,通過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三種方式,一般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都有可能在服刑十幾年后,重返社會。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二年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的,就可以減為無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經過多次減刑后,原來被判處死緩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就可以刑滿釋放出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可以假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或者在減刑為有期徒刑后,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通過合法程序,就可以獲得暫予監外執行。
“由此看來,死刑和生刑之間缺乏必要的過渡,造成‘只要不判死刑立即執行,都有辦法提前出獄’的觀念,這對打擊職務犯罪非常不利。”時延安認為,終身監禁的設立,恰恰完善了刑罰體系,有利于合理限制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同時也有力震懾了貪腐分子,阻斷一些人“花錢買刑”“提錢出獄”的僥幸做法,對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將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