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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古城、古遺址和古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是我國優秀文化遺產,它集歷史、文物、藝術、文化、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于一身,集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精髄。因此,每一個能夠保留下來的文物,都有著厚重的文化支撐和延續,都需要依法進行保護。然而,一些地方重經濟、輕文物,已經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比如,多地省市文保單位變身別墅、餐館、甚至洗腳城,很多古建筑都被經濟利益所裹挾。更有甚者,為了所謂的城市建設和開發,不惜對古建筑和文化遺址進行毀滅性地拆除。
針對文物領域法人違法案件多發情況,國家文物局決定從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在全國開展“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專項整治行動(2016-2018年)”,重點查處破壞、損毀不可移動文物,擅自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用途及破壞長城本體及其歷史風貌等7類案件。對于涉嫌法人失職失責案件,將追究其行政責任,并終身追責。(8月14日《北京青年報》)
綜合分析
[綜合分析]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然而近年來,針對文物領域的案件頗多,根源都在于一個利字。在文物區域內,開發高檔娛樂場所等為了利益,不惜傷害文物、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有的地方領導為了扭曲的政績觀,逐利沖動成了文物保護的最大災難。文物保護單位是一種文化,是祖宗留下的遺產,只可保護不可破壞,切勿用商業價值掩蓋其歷史價值。文物保護單位的亂象,根源都是利益惹的禍。“有利爭名人,無利毀故里”,一邊拼命往自己名下搶,一邊毫不吝惜地毀壞,看似吊詭的現象,其實都是在“逐利沖動”這根魔杖指揮下的必然結果。
在當前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很多人的人文精神漸漸缺失,對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視程度也在慢慢下滑,相當一部分人都缺少對我國歷史文化的感悟。精神的物質化和文化的沙漠化,不僅影響了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播和接受,也反過來影響了歷史文化本身。由此表現出來的泛物質化的思潮,以及功利化的浮躁心態,嚴重削弱了人們對文化價值的向往和追求。而在逐利沖動下“文物保護”也早已異化為攫取經濟利益和政績的籌碼,早已背離了公共文化的要義。當文化古跡用以兌換成多少現實的利益和可觀的政績時,文物身上所具有的歷史光環和文化尊嚴就會立刻褪去。一些文物法人擅自改變文物用途,甚至毀文物建新樓,就是典型的例證。
[參考對策]
總結,對于擅改文保單位用途,不應止于追責文物法人。從狹義講,文物法人是指文保單位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但從廣義講,文物法人還包括當地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門。如縣市級文保單位被擅自改變用途,同級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門,也應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就要求地方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門,摒棄重經濟、輕文物,重利用、輕保護的偏執發展觀,敬畏歷史,尊重文化,善待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