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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近日報道,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系統中,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官員失信”案件目前已超過1100件,而這些失信中既有政務失信,也有個人失信,其債務則主要體現在工程款、借貸款等方面。
【標準表述】
[原因分析]
“官員失信”之所以廣受關注,來自于社會對政府信用的看重,因此官員一旦失信,也必然要由政府信用埋單。在各種“老賴”中,官員“老賴”的性質往往影響最壞。一方面,官員手握權力,治理起來的難度和成本更大。另一方面,官員牽涉債務糾紛,就不僅僅是其私德減分,政府形象也會因之受損。
“公眾對于各級政府公職人員抱有較高的期待,期待他們的道德水準、法治素養比一般人更高些。政府誠信也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關鍵。若聽任“官員失信”長期成為各級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點,不僅會影響社會公眾對政府、對官員的觀感,也會在損害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的同時,妨礙社會的公平正義。
從當前“官員失信”現象的多發來看,失信成本低、追責難度大還是主因。有些單位認為官員當“老賴”又不是犯罪,只是個失信的“小”問題,何必“小題大做”;有些地方對失信行為的姿態是“高高舉起”,但打出的板子卻是“輕輕放下”。
事實上,“官員失信”往往與當事官員根深蒂固的權力意識有關。要么自恃“為公家辦事”,要么自恃“有公家身份”,結果都是漠視誠信原則,無視法律邊界,乃至公私“混搭”,權法不分。
[參考對策]
一方面,法院應該以更大的公開,披露這些失信官員的相關信息,使之接受社會監督,要在社會上形成一種風氣,倒逼失信官員檢點并約束自己的行為,免于繼續失信。對于那些個人失信的官員,不妨也采用當下法院對一般老賴的懲治路徑,諸如限制高消費行為、不得貸款買房等等,官員沒有任何理由自外于這些條款。
另一方面,針對公職人員的相關制度也該跟上。比如,中辦、國辦近期就發文明確,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應該說,這樣的“禁止令”十分必要,如果一邊欠債不還、失信丟人,一邊還要評優升職、仕途得意,無疑是在助長失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