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異地偷排污染物這種“以鄰為壑”的環境違法行為,近年來有多發趨勢。據報道,有用貨車將大量危險廢液從湖南岳陽運輸到湘贛兩省一些偏僻農村隨意拋棄的,有從深圳“不遠千里”將生活垃圾運至江西被當地村民攔截的……公安部門查獲的此類案件日益增多。
此前,蘇州警方證實,最近一周有8條船共約4000噸疑似生活垃圾(夾雜建筑垃圾)被偷運至蘇州太湖西山島傾倒。2016年7月5日,針對這一事件,上海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認證微博“上海發布”回應:“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已成立專項工作組,全力配合蘇州警方及相關管理部門調查。同時,派專人赴蘇州現場調查取證。”
綜合分析
[深度分析]
垃圾異地傾倒一般遵循著從大城市向周邊附近中小城市、從城市向農村的轉移規律。表面上看,這是地方環境容量乃至發展階段的差別,比如在大城市,無論是生活垃圾還是建筑垃圾都相對更多,較之于次一級城市或農村,都會有更多的垃圾“輸出”壓力。但實質上,這之中是不同地區環保執法能力與意識的差異,在起著關鍵性作用。
異地排污之所以屢禁不絕,一方面,盡管我國法律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但受管理權限分割和地方保護主義的束縛,加上違法者往往選擇偏僻的農村地區傾倒,運輸時間也專挑夜間,“暗度陳倉”的現象屢禁不絕。
另一方面,是法律層面的錯誤認識。一些實施異地排污行為的企業認為,即便被發現和查處,監管部門只能查到運輸者、處置者身上,他們還有機會金蟬脫殼。例如,在不少案件查處過程中,企業負責人都聲稱,對運輸人或處置人跑到異地直接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毫不知情,以此逃避法律責任。
[問題]
當前,異地排污的違法成本過低。目前,合法處置危險廢物的成本非常高,專家稱1噸危險廢液的合法處置費用可能高達7000元以上,而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罰款最高上限為20萬元。對于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來講,違法反而有可能是更“經濟”的選擇。而一旦監管乏力,容易形成“破窗效應”,讓更多人鋌而走險,并演化出黑色產業鏈。
參考對策
第一,必須抓緊研發和推進垃圾無害化和垃圾再生資源轉化工作,從根本上解決垃圾的出路問題。當前,我國正在積極推進城鎮化建設,如果在垃圾無害化和垃圾再生資源轉化方面缺乏進展,城鎮化將伴生出“垃圾圍城”的問題。
第二,需要提高違法成本。除了對傾倒行為的實施者提高處罰標準,還可以擴大范圍,讓危險廢物的產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若企業明知處置人沒有處置資質,卻仍然將危險廢物交由對方,不僅要一同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要承擔污染環境的刑事責任。
第三,環保執法薄弱地區的環保執法水平和能力需要盡快提升,要打破環境保護上的地方主義傾向,并建立聯動機制和跨區域的環保補償制度。
第四,監管部門要當前,聯合執法仍然存在真空地帶,異地排污的車輛和運輸不歸環保部門監管,而有監管能力的公安部門又不掌握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信息。因此,除了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更重要的是形成各有側重的監管布局。比如,對異地排污的現場執法、追查,可由公安部門主導,而環保部門在預防性管理措施上有所突破。則對生產企業加強監督,督促企業完善臺賬制度,對危險廢物的產生、運輸及最終流向進行全過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