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氏被撞死,找不到家人,死亡賠償金該不該賠?又該交給誰?11月21日,這起發生在四川仁壽的“撞死無名氏賠錢爭議案”有了一審結果: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司機訴求,并認定其交納賠償款行為。
盡管此案涉及多個訴訟,交警部門、保險公司、肇事車主各有一套說辭,但肇事車主不可能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也不可能不需要履行理賠義務,爭議的焦點只有一個,那就是無名氏被撞死后索賠的權利該由誰來行使。正如律師所言,此類案件在全國均無統一標準和處理方法,且在法律理解和適用上也極具爭議,屬法律漏洞和上下位法強烈沖突的典型案件。不可否認的是,在實際生活中,此類案件并非個例,公開報道甚多。如果從法律上找不到依據,帶來的不只是“撞了白撞”“賠了白賠”的負面爭論,還會給執法司法造成困惑,甚至會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不少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擔此重任。畢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已經規定了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而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等五部委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20條規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職責可履行依法追償墊付款的職責;《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也作出了類似規定。
可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第1款規定,無名氏被撞身亡,“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里所說的法律授權,應當理解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的法律授權,法規不應在此之列。
然而,無論是法規還是法律,都沒有明確授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無名氏被撞身亡索賠的權利,只規定了追償權,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3條有著明確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也就是說,如果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行使追償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追償的資金不可高于墊付款,也不可高于法律規定的事故賠償標準;如果沒有墊付資金,其無權直接請求賠償。
撞死無名氏賠償案擊中了法律的軟肋,這一法律規定的盲區應當盡快通過立法加以完善。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實踐操作的維度來考量,賦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是最為合適的解決途徑。一方面,此舉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設立的目的,便于一攬子解決無名氏被撞死亡的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賠償款只是交由基金管理機構暫時保管,符合條件的人來認領可依法予以支付,如在超過一定期限后仍然無人來主張權利的,則可直接歸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承擔其公益救助的使命。如此一來,就可有效解決無名氏被撞死無人主張權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源有限的雙重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