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深度解析:環境有價,損害必賠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成為生態修復的巨大推力。但還要加強賠償資金的監督管理,真正守護好生態環境及人們的生態權益
近期,有媒體報道,浙江青田7名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放了10萬多尾魚苗,主動進行生態修復。近年來像青田這樣,既打擊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又探索生態修復的地方還有很多。
生態修復是讓受破壞的生態系統盡快恢復良性循環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報告就提出,要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去年,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大幕開啟,強調“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理念,成為生態修復的巨大推力。目前,吉林、江蘇等7個試點省市已全面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有利于通過案例實踐,“為國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形成提供可復制的制度儲備”。同時,國務院近日印發的《關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生態環境的產權,增強了可操作性。
現實中,常會出現由于索賠主體不明確、評估規范不健全等,而導致環境損害不知找誰賠或是賠償不給力;或者即使環境破壞者被罰得很疼,罰款卻沒有用于生態修復。這表明我國生態修復形勢依然嚴峻。比如,云南近期督查16州市的環境執法監管重點工作就發現,已關閉的礦山,生態修復滯后甚至不修復的情況很普遍。
然而,目前試點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并非對所有的環境破壞情形都有明確規定,針對的主要還是較大的、突發的環境破壞事件等。因此,就有可能發生規定范圍之外的環境破壞事件。這種情況下,賠償及生態修復同樣不能缺位,環境公益訴訟是重要出路。比如,日前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向運河偷排4年傾倒廢酸2000多噸,相關責任人被依法判處刑罰后又被江蘇省環保聯合會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環境污染修復費2000多萬元。“刑民并罰”的做法,值得借鑒推廣。
有了好的制度,要更好推進生態修復,還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監督管理。比如,資金怎樣構成、由誰管以及如何花在刀刃上,都要有更細的明確,避免賠償資金“缺斤短兩”或“跑冒滴漏”。修復費到位后,再監督污染方或引入第三方治理等,力求生態環境“復原”,維護好每個人的生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