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很多人生活中唯一接觸到的直接稅,個稅問題向來備受社會關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法35年沒有全面修訂,就連個稅起征點調整也是步履蹣跚,自2011年個稅免征額自2000元調至3500元后,其已連續5年“巋然不動”,在房價物價不斷上漲之下,個人所得稅淪為“工薪稅”的情況也飽受詬病。
在有些人看來,提高個稅起征點,似乎是解決這一窘境最簡單的方式,統一的標準也最為公平。但罔顧家庭因素、個人贍養負擔異同的一刀切免征額標準,本就問題多多,再怎么調整,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都難實現。而綜合計征模式則不同,納稅人一定時期內各種來源所得要加總,再按個人或家庭不同情況扣除一定金額后,按比例稅率或超額累進稅率納稅,這樣的征稅方法能夠更為全面反映個人和家庭收入情況,也最能夠體現納稅人真實納稅能力,而加上如房貸利息、撫養子女費用計減抵扣的辦法,更能兼顧公平。
稅收征管上如征收標準、征管手段等,也要有個調適的過程。比如目前所定義的高收入標準一般被認定為年收入12萬以上,而這一收入對比房價和物價等等,在一二線城市恐怕僅夠基本生活開支。
說到底,個稅改革,在確定方向之后,還需復雜的制度配套,如完善稅號制度、金融資產和其他財產收入實名制度等;也需要根據新的社會變化,有針對性地評估、優化稅率結構。這些最終要訴諸一個更科學合理的個稅法體系,為個稅體制破繭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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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公務員工資和企事業單位工資上調,個稅起征點卻“巋然不動”,普遍工薪階層表示“壓力山大”,近五年沒變的個稅起征點在今年兩會上再度成為熱詞,個稅起征點不僅僅涉及到稅收問題,還涉及到社會的各個階層的利益,所以,單純的提高個稅起征點entire不能解決所有,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利益關系,完善稅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