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原告認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張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這一司法解釋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標準表述】
在我們的生活中霸王條款是最常見的一種侵害消費者權利的現象,霸王條款以一種明目張膽的方式公然引消費者入彀,造成事后維權困難。在一些霸王條款付諸于實踐的過程中,經營者與消費者處于嚴重不對等地位。
一、經營者:長期深耕某一領域,熟知行業內幕,在設計霸王條款時將文字游戲玩到極致,鉆法律空子無孔不入,力求達到傷人于無形的效果;
二、消費者:尤其是文化層次較低、年齡較大的消費者,初次購買某些商品或者服務時,基本是門外漢,再受經營者的忽悠。
霸王條款所引起的事件并不是什么新鮮問題,而是一個長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問題。即便過去長期受人關注的霸王條款銷聲匿跡,在新的消費領域又會冒出新的霸王條款,等到消費者恍然醒悟時,已然受害者眾多。造成這樣的現象原因比較復雜,通常歸咎于有關部門不作為或者沒有及時作為,但在現實中還有很多值得進一步考量的地方,如某些企業占據過于強勢的壟斷地位、行政干預市場的邊界爭議等。
從法治市場經濟的建設路徑看,應給予消費者更多法治保障。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市場經濟發展應該注入更多公平公正性,增大消費者的話語權,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武器、維權工具是大勢所趨。
【具體措施】
第一,消協等消費者組織應強化協助民眾維權的能力,加大媒體曝光,以現實問題“倒逼”霸王縮頭。
第二,工商執法等行政部門應加強監管,加大處罰力度,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的作用,讓行業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擠壓“霸王條款”的生存空間,讓更多的“霸王條款”走向終結。
第三,消費者自身要進一步提高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要善于從法律角度發現并反擊霸王條款,不要動輒采取一些過激乃至違法違規的維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