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近日,南昌大學在其官網發布的《南昌大學章程》中,將“南昌大學”簡稱為“南大”,與在2014年經教育部核準的《南京大學章程》中“南京大學”的簡稱出現重復,引發輿論爭議熱潮。對此,南京大學專門向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廳去函表示嚴重關切。南京大學師生指出,2014年12月,經教育部核準發布的《南京大學章程》,已規定南京大學簡稱“南大”。對此爭議,教育部方面的表態是:目前教育部對高校章程中關于簡稱的具體做法還未有詳細規定,但希望南昌大學、南京大學能規避引發校名爭議的情況出現,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早在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部長辦公會議就審議通過《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其中規定了各高校章程應按高等教育法規定載明的內容:“學校的登記名稱、簡稱、英文譯名等,學校辦學地點、住所地”。高等教育法中并沒有規定簡稱,一般情況下都是使用的全稱。至于高校簡稱一般是從習慣,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究竟所指為何,需要看具體語境。一定程度上,高校簡稱涉及高校的知識產權保護、名稱權保護問題。在高校章程起草工作的推進中,這是一個無法回避、必須面對的問題。
其實一所學校的名稱來源,有其獨特的歷史意義,很多經過了長期的演變,已然成為一種文化和口碑。因而,另一所學校的更名就必須考慮到其所承載的情感,同時也應力求做到差異性和獨特性,如此才能構建自身的品牌效應和高校文化。而要做到這點,就離不開制度設計下的行為規范,對此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的法律進行修改,對學校更名“不沖突”的原則進行明確,比如要求簡稱不能重名,在更名時要征詢相關學校的意見,統一要求分級審批要堅持差別化原則,以從根本上堵死其產生的根源。
此外,學校更名的簡稱應當被“納入制度籠子中”,而不能放任不管造成諸多新問題。畢竟,自行解決只能治標,而制度規范才能最終治本。
結合材料,聯系實際,談談你對高校“簡稱惹爭議”的看法。
【解析】
高校“簡稱惹爭議”折射出高校保護校名的權利意識,使社會各界對校名背后凝聚的知識產權和獨特的歷史人文價值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一所高校名稱(包括簡稱)應當承載其歷史文化,獨一無二,具有品牌效應。一定程度上,高校簡稱涉及高校的知識產權保護、名稱權保護問題,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否則就意味著高校法人的合法權益會受到侵害。因此,高校簡稱應當被納入制度的籠子中,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的法律進行修改,要求高校更名簡稱時堅持“不沖突”的原則征詢相關學校意見,分級審核時堅持差別化原則,從根本上避免問題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