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軍事檢察院辦公室: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修改后的檢察官法,嚴格按照檢察官法規定的條件,做好檢察官的選拔任用工作,現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關于如何理解檢察官任職條件的意見印發給你們。
關于如何理解檢察官法第十條第六項所規定的“從事法律工作”的意見
檢察官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專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這里規定的“從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從事國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審判、檢察工作;公安、國家安全、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律師;法律教學和研究工作;黨的政法委員會以及政府部門中的法制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