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公務員考錄工作,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現就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的界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二、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三、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四、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五、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勢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六、本意見使用于公務員招考時確定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