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
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確定參加體檢人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政策執行。
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的,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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