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檢及考察
面試和體能測評結束后,根據錄用職位及名額,按照考生的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折合總成績高低確定名次;筆試折合總成績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成績高低的順序確定名次),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考察的人選。實際參加面試人數未達到錄用名額3倍的職位,擬進入體檢環節的人員,其考試總成績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我市(或條件相近市、州)達到面試開考比例職位進入體檢人員的最低考試總成績。
普通公務員職位體檢項目和標準按《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執行。人民警察職位錄用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公告發布后至本次招考實施體檢時,如國家出臺體檢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體檢合格人員,進入考察環節。因體檢不合格出現的缺額,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后,可根據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招錄機關對體檢合格的報考人員組織考察,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修養、能力素質、計劃生育、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社會關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并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報名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等。因考察不合格出現的缺額,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后,可根據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