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 年齡條件:
(1)普通公務員職位:年齡在18—35周歲(1980年10月26日—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2017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即1975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
(2)人民警察職位:年齡在18—30周歲(1985年10月26日—1998年10月26日期間出生),2017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職位的,年齡可放寬到35周歲(即1980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有關回避的規定;
8.符合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內的人員;
3. 在職的(含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
4.現役軍人;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6.在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此外,下列人員也不得報考人民警察職位:
1.受過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4.配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