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檢
按照考生的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等額確定體檢人選。對實際參加面試人數未達到錄用名額3倍的職位,進入體檢的人員,其考試總成績不得低于本市或相鄰市(州)本次招錄其他達到比例的職位擬進入體檢人員(不含遞補體檢人員)的最低考試總成績。
體檢由市人社局、公安局、林業局共同組織實施,在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執行。公告發布后至本次公招體檢實施時,如國家出臺體檢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招錄單位或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內容為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復檢只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復檢。
體檢不合格或自動放棄出現缺額,在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人員中按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一次。
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不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