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場規則
來源: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閱讀:3011 次 日期:2016-10-24 14: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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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應誠信應考,杜絕違紀舞弊。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3.考生入場時,除2B鉛筆、0.5毫米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機、手表、涂改液、修正帶等)一律不得帶入考場。

4.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放在“準考證號簽”旁的桌面上,以便核驗。入座后,須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動筆寫任何字跡。凡因答題卡上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等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5.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并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6.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7.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交卷出考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提前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8.考生須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答題卡規定區域以外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9.考生在考場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墊板帶出考場。

10.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并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1.考試實行全程實時監控錄像,請考生遵守考場紀律。

12.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省教育考試院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協助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替考等作弊行為將構成犯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請考生牢固樹立尊法守法意識,自覺抵制和舉報考試作弊和涉考犯罪行為,避免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福建省教育考試院

二○一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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