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核實不影響錄用的擬錄用人員,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并實行3個月試用期,其他合同期限的試用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順德區政府雇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順辦發[2012]1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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