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機關2016年招錄人民警察學員注意事項
來源:易賢網 閱讀:1195 次 日期:2016-08-26 17: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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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以退役士兵、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或公安輔警身份報考的人員,截止到2016年9月8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不得報考。請報考人員在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2.2015年及以前畢業,戶口和檔案仍保留在原學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不能作為2016年應屆生。

3.報考人員必須在2016年9月8日0時—9月12日17時期間內注冊及報名,僅注冊不報名無效。

4.報考人員須用本人居民身份證上登載的公民身份證號碼注冊報名。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5.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所有注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

6.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于2016年9月14日12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傳真號碼:0571-88396652),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7.對報考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令第4號)、《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

8.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將根據工作安排適時通知報考人員參加現場資格復審、體能測評、面試、體檢、考察等事宜,具體見當地通知、通告。

9.報考人員對在招錄專欄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招錄機關或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反映。

10.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后,與培養院校、省公安廳、招錄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違約者承擔違約責任。在校期間免收學費,按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被錄取的人員戶口、檔案應轉至錄取培養院校。

11.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實施警務化管理和警察專業化教學訓練,并嚴格實行各項考核與測評。對政治素質、心理素質、專業技能和體能素質不能達標的實行淘汰制。

12.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不具有公務員身份,按時畢業后,所在院校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關系轉至相關單位。招錄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實行一年試用期。被錄取人員畢業時未取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本人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并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13.報考本科教育被錄取人員到招錄單位需服務滿7年、專科教育的滿9年后,方可交流。

14.全省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5.招考公告中規定的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招錄專欄“招錄政策”或“政策問答”中查詢。政策咨詢電話:0571-87059942(省公務員局)、0571-88008999(省教育廳)、0571-87287056(省公安廳)。報考人員對資格條件、資格審核、體檢、考察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直接與招錄機關或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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