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云南省委辦公廳《轉發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穩定鄉鎮干部隊伍落實鄉鎮干部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云辦通〔2015〕32號)文件中“新錄用、招聘的鄉鎮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鄉鎮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的規定。屏邊縣2016年城區學校面向全縣鄉鎮中小學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中公開選聘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報考條件加云辦通〔2015〕32號規定的在鄉鎮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其他條件照常。
特此公告
屏邊苗族自治縣城區學校選聘教師領導小組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