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2011年公開招聘的工勤人員通過公開報名、資格審查、筆試等程序,目前,有3個崗位,共8名考生進入面試。為了進一步做好我院公開招聘工勤人員的面試工作,根據《云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云人[2004]37號)、《關于轉發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云人[2006]5號)和《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發[2009]188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面試原則及目的
面試是事業單位錄用考試中的主要環節,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必須在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通過面試進一步考察應試人員的基本素質和適應職位要求的能力;通過面試的具體實施,探索科學規范的面試方法。
二、面試組織管理
(一)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統一部署和領導下,由云南技師學院負責組織實施。
(二)廳領導現場指導,廳紀檢監察全過程監督。
(三)面試考官由云南技師學院領導、部分中層干部、高級講師組成。
(四)面試考官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檢查落實面試考場設置;具體實施面試工作,評定面試成績;
2、做好面試記錄,對考生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和打分;
3、面試考官及工作人員:
面試主考官:設7名。由云南技師學院領導、部分中層干部、高級講師組成。
面試副考官:設8名。由部分中層干部、高級講師、相關專業骨干教師代表組成。
面試設考生聯絡員、計分員、核分員、記時員等工作人員各1名。
三、面試事項相關安排:
(一)面試時間:2012年1月15日
(二)面試地點:云南技師學院教學樓C5
(三)具體安排:
1月15日上午9:00—12:00
面試崗位:水電工、文印員、網管員。
(四)面試前3天,電話通知考生本人面試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
四、面試對象的確定
2011年12月24日筆試結束、12月27日成績公示后,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事處、云南技師學院根據筆試成績按招聘職位數1:3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確定面試對象。
五、面試方式
本次面試采取自我介紹和提問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自我介紹部分為考生自述本人的基本情況;現場提問部分由各位主考官輪流主持,非主持主考官和副考官隨機提問,考生即時回答問題。每個主考官要根據面試考生的表現,獨立打分,副考官不打分。
六、面試內容、時間、評分標準和方法
面試內容:分為自我介紹和提問考察兩個部分。自我介紹著重了解考生的基本情況及語言組織和表述能力與教師工作的適應性;現場提問著重測試應試人員的應變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自我情緒控制能力、求職動機與擬任職的匹配性。
面試時間:自我介紹3~5分鐘;現場提問10分鐘左右。
評分標準和方法:按百分制評分,即總分為100分。自我介紹占40%、現場提問占60%,詳細評分標準見《面試評分表》。主考官根據考生在面試中的表現,在評分表中事先給定的評分權限范圍內,評定其在每一要素上的得分,并計總分。評分完畢,計分員將全體主考官評分結果中的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去掉后,求出算術平均值,即為考生最后得分。
七、面試程序
(一)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事處、云南技師學院按面試組織管理的要求成立面試考官小組。
(二)招聘部門通知應考人員參加面試的具體地點、時間及有關事項。
(三)招聘部門設置面試考場。面試考場有面試室、候考室。面試室內設主考官席、副考官席、計分員席、核分員席、監督員席、應試人員席。
(四)面試考生應根據面試時間安排,提前2天由本人持畢業證或學位證、身份證、相關職業資格證或職稱證、工作單位同意報考及工作經驗證明或相關未就業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一式兩份),3張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到云南技師學院人事處進行資格復審。
(五)面試考生應根據面試時間安排,于面試當天提前30分鐘憑準考證、身份證在面試地點候考室集中,進行點名。應聘同一專業崗位的考生抽簽排定面試順序,點名時不到者或按排定順序面試時不到者視為自動放棄。
(六)面試時,面試考官按《面試評分表》的內容獨立評分。打分時不得相互商量或暗示。
(七)計分人員負責核計和換算《面試評分表》并填寫《面試成績總表》,考生最終的得分采用加權平均法求取。
(八)考生面試成績當場不公布,待面試工作結束3天后,可在云南人才市場網站和云南技師學院網站上查詢。
(九)面試工作結束后,由面試工作領導小組根據考生面試成績,按應聘崗位數,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考察對象??疾鞂ο蟠_定后向社會公示。
八、面試監督及違紀處理
(一)面試工作應接受紀檢監察、考錄主管部門的監督;還應接受應試人員的監督。
(二)面試考官及相關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漏面試相關資料。
(三)面試考官及相關工作人員與考生存在個人利益或親屬關系的,要嚴格遵守回避制度。
(四)發現有泄密和徇私舞弊行為的,及時上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五)應試人員在面試中出現違紀行為,原則上由考試組織實施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必要時,報錄用考試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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