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工作部門:
按照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黔司通〔2010〕193號文件《關于開發基層司法所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公益性崗位的通知》要求,根據2011年4月19日石阡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石府常議〔2011〕5號)精神,為加強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決定面向社會聘用公益性崗位安置幫教社區矯正人員,現《石阡縣聘用公益性崗位安置幫教社區矯正人員實施方案》已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石阡縣聘用公益性崗位安置幫教社區矯正人員實施方案
根據2011年4月19日石阡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2011]5號)精神,為加強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決定面向社會聘用公益性崗位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工作,特制定《石阡縣聘用公益性崗位安置幫教社區矯正人員實施方案》,請遵照執行。
一、組織領導
為確保聘用工作組織領導,特成立聘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陳代才(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龍曉成(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成員:楊先德(縣政府辦副主任)
朱成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楊成軍(縣司法局長)
方門良(縣民政局長)
龍天平(縣財政局黨組書記)
梁世斌(縣人社局副局長、就業局局長)
夏 軍(縣監察局副局長)
馬永忠(縣司法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馬永忠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此項工作的統籌安排和組織實施;縣就業局就業股負責對聘用對象資格審查。
二、工作程序
此次聘用工作嚴格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采取發布聘用公告、報名及資格審查、面試、聘用審批的程序進行。
三、聘用名額
根據工作需要,共聘用公益性崗位人員28名,按照屬地管理由就業局從各鄉鎮現有公益性崗位中調崗24名,面向社會聘用4名,全部采取聘用制,實行合同制管理,由石阡縣就業局與其簽訂公益性崗位勞動合同(一年一聘),最長不超過3年,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h司法局負責進行崗前培訓上崗并實施崗位管理。各鄉鎮名額如下:
龍塘鎮司法所2名、龍井鄉司法所2名、花橋鎮司法所1名、坪地場司法所1名、石固鄉司法所1名、五德鎮司法所2名、楓香司法所1名、青陽鄉司法所1名、中壩鎮司法所1名、坪山鄉司法所1名、甘溪鄉司法所1名、白沙鎮司法所2名、聚鳳鄉司法所1名、國榮鄉司法所1名、本莊鎮司法所2名、河壩場鄉司法所2名、大沙壩鄉司法所2名、湯山鎮司法所4名。
四、聘用條件及對象
(一)聘用對象
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了失業登記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持民政部門證明);
2、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以就業登記證為準);
3、失去土地的農民轉為城鎮戶口的失業人員(持村、鄉鎮政府失地證明);
4、困難大學生(相關困難證明材料)
(二)聘用條件
1、具有本縣戶籍的公民。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政治立場堅定,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3、年齡要求:年齡在25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身高要求:女150厘米以上,男160厘米以上。
5、身體健康,體貌端正,無明顯缺陷,無傳染病史,無不良嗜好及紋身等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中專以上文化程度(調崗人員中大學??埔陨衔幕?、法律專業優先聘用)。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報名聘用,已經聘用的,取消聘用資格: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受過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人員,曾因違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機關處罰的人員。
3、曾被開除公職的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4、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人員。
5、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在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錄用的其他人員。
五、聘用方式
報名人數超過4人,實行面試,按總分高低,取前4名進入體檢程序,體檢合格的,進入政審程序,政審合格的,予以聘用。上述過程中,如有不合格的,按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遞補。
六、工資待遇
工資標準每月1100元,其中崗位補貼550元、政府補貼550元,社會保險補貼按公益性崗位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聘用報名
1、報名時間:2011年11月25日至30日;
2、報名地點:縣司法局
3、報名聯系方式:(0856)7652199
4、報名須知:報名持有效身份證、就失業登記證、戶口簿、畢業證書等有關報名所需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二份。同時交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4張。
八、面試安排
面試時間:2011年12月1日。
面試地點:縣司法局會議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