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人發[2006]10號
各設區市人事局、省直各單位、中央在閩單位:
現將《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第6號令)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為社會普遍關注的一項重要工作。各招聘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精心組織,規范程序,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和我省省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公開招聘補充工作人員的各項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印發)。
二、下列人員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屬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的人員;事業單位引進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進指導目錄”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屬;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擔任副處級以上職務的人員;黨政機關分流人員;同類型經費渠道的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人員;從財政核撥事業單位流動到財政撥補事業單位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從財政撥補事業單位流動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人員。各有關事業單位要根據本單位人才隊伍發展規劃,結合單位補充工作人員工作,積極從省外、海外引進緊缺急需的人才。
三、為了充分體現對退役運動員、退役士兵所做貢獻的肯定和激勵,各部門和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應對退役運動員和退役士兵予以適當照顧:
(一)對有突出貢獻(指獲得奧運會前六名、世錦賽世界杯前三名、亞洲體育三大比賽冠軍、全運會冠軍)的運動員和榮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業單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事業單位根據崗位人員空缺情況,需通過考試與考核相結合方式從退役運動員和退役士兵中補充工作人員的,可提出招聘方案,報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采取面向退役運動員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競爭招聘考試方式進行。
(三)退役運動員、退役士兵參加事業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考試,享有筆試成績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筆試滿分限制,具體加分標準如下:
1、曾獲得世界體育三大比賽(奧運會、世錦賽、世界杯)第2—6名、亞洲體育三大比賽(亞運會、亞錦賽、亞洲杯)和全運會第2、3名、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冠軍的運動員加9分;獲得省運動會冠軍、全國錦標賽、冠軍賽第2、3名、亞洲體育三大比賽(亞運會、亞錦賽、亞洲杯)第4至6名、全國年度最高級別比賽冠軍的運動員加7分。
2、服役滿13年以上的轉業、復員士官加8分;服役滿9年至12年的轉業、復員士官加6分;服役滿6年至8年的復員士官加4分;服役滿3年至5年的復員士官加2分;榮立二等功以上轉業士官、退役士兵另加3分;榮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2分;獲得優秀士官和優秀士兵榮譽稱號的退役士兵另加1分;傷殘士兵另加3分;對長期在邊防、高原、海島等艱苦地區以及從事飛行、艦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專以上畢業生(國家統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分。
以上各項加分可以累計,但最高不得超過10分。
四、從2006年1月開始,事業單位以考核方式補充工作人員統一填報《福建省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登記表》一式三份,并憑省人事行政部門簽章的《福建省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登記表》辦理有關人事關系接轉手續。
五、委托我廳進行人事管理的中央在閩單位,應按國家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第6號令)補充工作人員。
附:1、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
2、福建省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登記表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
第6號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已經人事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人事 部 部 長 張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規定。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可以成立由本單位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九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 招聘計劃、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條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年度招聘計劃須報人事部備案;國務院各部委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并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地(市)、縣(市)人民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公開發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應當載明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的崗位、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招聘辦法;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范圍;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六條 考試內容應為招聘崗位所必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條 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第十八條 考試可采取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
對于應聘工勤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十九條 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受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委托,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并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條 經用人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二十三條 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擬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的規定報批或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本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須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公開招聘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