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5年7月29日,國家旅游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兑庖姟分惺状螐膰覍用婵隙ú⒅С滞茝V導游薪酬制,其中明確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
【標準表述】
[原因]
目前,社會導游人員數量占全國導游員總數的70%左右,社會導游已成為各地旅游接待的主體力量。一方面,目前大量導游未能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合理的薪酬機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受旅游市場零團費等不規范經營行為影響,一些導游人員的主要收入依靠購物回扣和增加自費旅游項目提成等方式獲得。旅行社不僅不向導游支付帶團服務的勞動報酬,甚至還要求導游向旅行社支付費用以獲得帶團機會。這既損害了導游的權益,也制約了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意義]
導游小費合法化,是治理導游收費亂象從堵向疏的方向轉變,順應了導游行業的發展規律,是一種可貴的糾偏,應該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規范,進而推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一方面,可以讓游客明白消費。以往由于導游小費的隱蔽性,游客往往在挨宰的同時,也苦于找不出確鑿的證據,難免陷入尷尬境地。導游小費合法化,只要其收費合理適度,游客在心理上可以接受,則消除不必要的猜疑,無疑有利于增進游客與導游之間的互信。
另一方面,可以讓導游的自身價值得到體現。有時候,導游的工作量無法與旅行社支付的報酬劃等號,這種失衡容易讓導游走向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生財之道。導游小費合法化,讓導游在考慮自身收入的基礎上,可以為游客提供更為周全的導游服務,使旅游購物規范有序。
[參考對策]
導游人員勞動權益保障既需要旅游企業落實法律規定,也需要旅游部門加強行業監管,更需要廣大導游員樹立依法履職、依法維權意識。中公教育專家認為:
一方面,在完善薪酬機制的同時,要加強導游自律管理,嚴格規范導游執業行為,提升導游服務質量,杜絕強迫消費等損害旅游者權益的現象。
另一方面,進一步加強對旅行社及導游、領隊的管理,規范出入境旅游經營活動,能夠切實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促進文明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