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5年10月19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意見》明確,從今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區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探索形成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及相應的體制機制,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這一決定是我國深化市場改革,提升營商環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一項重大舉措。
【深度解析】
[內涵分析]
“負面清單”(negative list),是與正面清單相對應的概念。簡單來說,“正面清單”指的是允許做什么的清單,不在清單范圍內的則不被允許或須經特批?!柏撁媲鍐巍眲t是指限制或禁止做什么的清單,不在清單范圍內的則被認為是允許或推定允許的?!兑庖姟诽岢龅氖袌鰷嗜胴撁媲鍐沃贫?,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意義分析]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根本要求是透明度和可預見性,即投資者能夠判斷其項目不會因為不確定的審批流程而被否定。負面清單關鍵在于從實體條件和程序兩方面,提供一種確定性。開放度實際上是負面清單的產物,但并不是它的關鍵意圖。通過負面清單,減少政府在事前管理上的任意性,降低企業的投資風險,是創建高水平營商環境的必需。負面清單模式有助提供一個穩定的可預測的營商環境。
這樣一種改革,體現了在準入環節的鼓勵公平競爭的理念轉型。一方面,通過厘清和縮小審批范圍,使得更多的市場主體能進入到相關市場,進行有效競爭,激發市場活力;另一方面,減少政府對準入環節的干預,由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也能提高市場效率。
[對策措施]
對此專家認為應注意:
一是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要堅持法治原則、安全原則、漸進原則、必要原則、公開原則。
二是從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準入機制、審批體制、監管機制、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規體系等六個方面,提出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保障措施;并要求建立與該制度相適應的投資體制、商事登記制度、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營造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