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日前,潼南縣的8位村民還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們在當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長的烏木,賣得19.6萬元,大家分了這筆數額不小的意外之財。如今,當地財政局將他們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返還這筆錢。日前,法院一審二審都判決村民們還錢。
材料二:
10月26日,陜西丹鳳縣水泥工人李磊在作業時發現一柄戰國時期楚國的青銅劍,主動上交給縣文物部門之后,獲得榮譽證書和獎金500元。李磊對于自己上交寶劍的行為無怨無悔,但對于500元的獎勵,李磊覺得有些難以接受:“太少了,怎么也應該幾千元啊?!痹斐衫罾陔y以接受的原因,與其上交文物的價值密切相關。據當地博物館館長介紹,該劍造型秀氣,鋒利如初,是近些年來丹鳳出土的楚國青銅器中保存最為完整的實物。而當時有人愿意出十幾萬元來買這把古劍,也從另一方面佐證了寶劍的價值。因此,李磊毫不猶豫地上交之后,好多同事還認為他傻。
不過,當網絡上一片“太寒酸”的抱不平聲音出現時,也有部分專家并不這么看。有文博專家認為,上交只是做了應該做的事情,根本不應該給予物質獎勵。也有律師認為根據相關法規,不予獎勵、獎勵多少都是符合法律的。
材料三:
《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提出,“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這就是說,當個人上交文物的時候,國家可以給予精神獎勵,也可以給予物質獎勵,并無硬性規定。根據這樣的法律表述,具體事件該如何執行,看來要酌情而定。
結合材料和實際,談談如何應如何酌情處理民眾發現文物事件。
【參考答案】
這里的酌情也就是要考慮當事的文物上交和文物接納雙方的實際情況。當文物上交者不要求物質獎勵時,則可以依法給予精神鼓勵;而當文物上交者對物質獎勵上有較強的物質獎勵期待和需求時,則應該依法給予物質獎勵。物質獎勵多少亦須考慮充分,過高,會給本來就清貧的文保事業造成負擔;過低,則會打擊民眾主動上交文物的積極性,給文物保護造成負面效應。只有在個體的需求、文保部門的財力以及上交文物的價值中找出一個相對平衡點,讓各方面都能心平氣和地接受,才算是合乎情理的,也才是真正合乎法律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