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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廣西百色市長被環保部約談。自去年年底,環保部啟動約談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至目前,已約談20個城市的主要負責人,城市環境問題與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名字同時被曝光,而被曝光城市環境問題的整改力度往往非同一般。
眾所周知,環保部2014年發布《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對環保約談的定義、需約談的情形、約談對象、內容、組織形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確規范。這項具有示范性、導向性的有效措施,加上新《環保法》的支撐,讓環保部門敢于對污染頻頻亮劍,也讓環保執法真正硬了起來。
深度解析
[意義]
環保部門約談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或相關負責人,是我國環保執法的一項工作機制創新。一方面,約談制讓約談對象“丟人丟面子”:地方政府在檢討之余,還要在各大新聞媒體的鏡頭中“亮相”。另一方面,環保部對地方政府負責人進行時時提醒,隨時“敲打”,政府一把手在約談過程中不斷查找自身問題,及時解決問題,這比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后再查處責任人更有意義。
環保約談,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從“監督企業”向“監督政府”的轉變。一方面,環保約談打的是有準備之仗,在對接受約談的地方環境摸清問題、找準原因、開好藥方后才進行。指出問題有的放矢,剖析原因一針見血,分析根源直擊要害,這能讓被約談的地方政府負責人真正有所觸動。另一方面,面對環境違法行為,地方政府不能將環保約談僅當成提醒教育,對仍未有效整改的,要及時啟動問責機制,追究地方政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用實質性的震懾力確保約談取得實效。
[參考對策]
專家認為,“約談不空談,環保才不難“。
第一,地方政府不能離開環境保護談經濟發展,將環保所指向的長遠利益與自身眼前利益割裂開來。約談只是第一步,要使其不淪為空談,就需要完善政績考核體系,改革優化各種法規,細化相關程序,形成最嚴格的制度。
第二,必須盡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力、高效運轉的環境執法監督體系,確立環境執法監督機構的法律地位;合理界定和調整行政法規執法權限,理順環境執法監督層級權限,增強“國家監察”能力,完善地方環境執法監督機構。
第三,強化問責機制,對治污不力,約談之后整改不到位的地區,對主要負責人進行問責查處,以此倒逼地方政府摒棄“唯GDP是舉”的偏執政績觀,遏制權大于法的利益沖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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