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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2015年5月28日,民政部副部長宮蒲光在全國地名文化建設研討會上表示,要抓好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構筑《地名文化遺產重點保護名錄》制度,建立地名文化遺產數據庫,使地名文化遺產得到分類、分級和分層保護。堅持“地名要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慎重更名,地名要“記得住鄉愁”。
【標準表述】
地名,不只是一個普通的地域名字,更是一個民族的文化名片和精神生態所指,是一個地方精神和文化傳承的紐帶和符號,具有強烈的社會性和民族性。
然而,在行政區劃和地理命名中,出現了一些貌似方便、洋氣、吸引眼球的地名,部分蘊含人文韻味、精神圖騰的老地名被擠下了歷史舞臺。
不少地方政府“任性”地改地名,直接原因是受“畸形的政績觀”影響。但從根本原因上講,地方頻頻改地名,歸根結底是缺乏剛性約束,任何人都不必為“任性”改地名行為承擔責任和后果,這使得地方政府特別是個別主要官員在改地名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完全看主要官員的個人想法,根本不考慮地域文化的傳承和人民的思想感情,也反映出將經濟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對地名、百姓缺乏足夠尊重和敬畏。
【具體措施】
1.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地名更改標準,申報核準前邀請專家論證,保證新地名有文化含量,保證新地名實現獲得文化回歸。
2.對于“任性”改地名行為要追究責任,既要追究地方政府的決策者責任,還需要追究國務院、民政部等各級審批部門的責任。
3.放開地名變更的公益訴訟、行政訴訟,允許市民就“任性”改地名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依靠司法制止隨意更改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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