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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和省、市屬駐華各單位:
去冬今春,我縣共接收退役士兵360名,其中自主就業城鄉義務兵262名、自主就業復員士官93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官5名(4名服役滿十二年的轉業士官和1名未選擇自主就業的城鎮復員士官)。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粵〔2015〕65號)以及省政府、省軍區《關于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粵府〔2011〕11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做好我縣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自主就業城鄉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工作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對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的調整改革,建立了以扶持就業為主,發給退役金后自主就業,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的制度體系。去冬今春退出現役的士兵安置采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標準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粵府〔2015〕65號)的規定發放。
(一)2014年冬季自主就業城鄉戶籍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當地201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退役士官從服滿義務兵年限后的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年,在義務兵的基礎上增發5%(即按應發義務兵補助金的5%標準增發)。2014年我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6194元,因此,城鄉戶籍退役士兵的補助金標準為16194元,退役士官每多服役1年增發5%(即810元),服役2年退伍義務兵每人16194元;服役4年的復員士官每人17814元;服役5年的復員士官每人18624元;服役8年的復員士官每人21054元;服役9年的復員士官每人21864元;服役11年的復員士官每人23484元;服役12年的復員士官每人24294元;服役16年的復員士官每人27534元。
(二)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的補助金”,2014年冬退役的士官魏天瑞榮獲二等功,應增發義務兵補助金的10%(即1620元)。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盡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移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系,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服役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h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擬訂接收安置計劃、落實接收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用人單位下達。各地務必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開出安置介紹信,并督促有關單位確保退役士兵上崗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六條(三)“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的精神,共5名士官待安排工作期間給予本縣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共6個月。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訓工作
各鎮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及省政府、省軍區《關于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粵府〔2011〕114號)有關規定,進一步建立健全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以市場需要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制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軍地部門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類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業和創造能力;深入開展宣傳引導,通過編發政策問答等形式,讓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創新教育培訓形式內容,擴大“訂單式”培訓范圍,試點組織異地培訓,研究探索政府購買、委托社會公益組織或中介服務部門承辦培訓具體事務。
在退出現役1年內,退役士兵可免費自主選擇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成人教育或參加最短不少于3個月的職業技能培訓;在退出現役2年以內的,可自主選擇報讀兩年中等職業教育培訓。每人只能選擇其中1項,培訓經費由政府統一安排。其他情況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技能培訓促進就業意見》(國發〔2010〕36號)規定執行。教育培訓任務由師資力量強、實訓設施好、教學質量高的各級各類教育培訓院校和機構承擔。各鎮和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一工作??h民政部門要設立專門場所,接受退役士兵的報名申請,各鎮民政、武裝部門要在報名期間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勞動保障、教育部門要負責培訓,推薦就業;財政部門要與上級主管協調,保證培訓以及宣傳發動經費的落實。
三、做好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
各鎮和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等方面扶持農村退役士兵。要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優秀退役士兵為基層組織的后備力量,發揮他們在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骨干作用。對從事荒山、荒地、荒灘開發的,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可根據國家和省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予以優惠。對生產、生活、住房方面確有困難的農村退役士兵要予以扶助。
四、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工作
各鎮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工作。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等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調整適用于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為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當年新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除廣告服務外)3年內免征增值稅。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退役士兵特點和實際需求,加快建立退役就業服務信息網絡,以利退役士兵及時了解安置政策、獲取就業信息。積極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搭建供需平臺,促進退役士兵與用人單位有效對接。及時總結、推廣實踐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斷加強和改進退役士兵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
五、加強領導,確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完成
各鎮、各單位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于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維護祖國統一和國防安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單位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的領導責任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與領導班子考核、領導干部政績評價、雙擁模范評選結合起來。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及時解決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五華縣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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