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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行政立法的程序與原則
根據國務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暫行條件》規定及近年來的立法實踐,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規劃;②起草;③征求意見;④審查;⑤通過與簽署;⑥發布與備案。
行政立法的原則:①依法立法原則;依法中的法指憲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②立法民主原則;③加強管理與增進權益相協調原則。
行政立法的分類:
(1)依據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立法與特別授權立法;
(2)依據立法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據立法內容、目的不同,可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立法。
18、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征收的主要內容:①稅收征收;②建設資金征收;③資源費征收;④排污費征收;⑤管理費征收;⑥滯納金征收;
(2)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分類:①以許可的范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②以許可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③以其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條件的許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⑤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分為長期許可和附期限許可;⑥以許可的內容為標準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
(3)行政確認
行政確認的形式:①確定;②認可;③證明;④登記;⑤批準;⑥鑒證;⑦行政鑒定。
(4)行政監督
(5)行政處罰
19、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者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指導: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現實社會與經濟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則
行政程序是提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程序法定原則;相對方參與原則;效率原則;程序公正原則。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資訊公開制度;公開調查制度;通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聽證制度;時效制度;職能分離制度;辯論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濟制度。
21、行政違法及其分類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和為,可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行政主體的違法與行政相對方的違法。
(2)根據行為的方式和狀態的不同,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和不作為行政違法。
(3)根據行為的內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22、行政責任的種類與方式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為;履行職務;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行政賠償等。
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賠償。
行政相對方承擔行責任的具體方式有: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接受行政處罰;履行法定義務;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
23、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程序及特點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受害人的賠償請示書后,應首先對書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和確認,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審請之日計算,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二個月)不予賠償或賠償請示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時,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案件與其他行政案件的區別:(1)賠償訴訟不能直接單獨向法院提起;(2)賠償訴訟當事人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擔舉證責任;(3)賠償訴訟可適用調解;(4)賠償訴訟中法院的司法權不受特別限制;(5)在賠償訴訟中,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到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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